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的利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正常开展的同时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自然资源行业管理的长效长治,2025年5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实施《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对《通知》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主要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我市率先探索出台《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20〕1号)。2022年1月,结合实施情况作了调整更新,印发珠府函〔2022〕1号文(以下简称旧《通知》)。该文件的出台,对规范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资源的利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深化发展,国家、省自然资源部门先后出台《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等多份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采挖砂石土的利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旧《通知》所规定的适用项目范围、余渣处置类别、处置责任主体、处置方式等实体性内容已经不符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砂石余渣利用管理要求,不宜继续实施。同时,旧《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月10日,为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延续性,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组织制定了《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
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政策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矿管〔2023〕2220号);
5.《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自然资矿管〔2024〕502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砂石土利用管理最新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的利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自然资源行业管理的长效长治。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十一条,主要对涉砂石土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的范畴,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备案程序和实施主体,处置的原则和方式,执收单位和收益缴交,处置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一条明确了适用项目范围。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建设用地平整等建设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第二条明确了砂石土的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备案、实施等工作要求。砂石土的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实施等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明确了评估工作要求。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开展,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及施工工艺等情况,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及工程采挖后实际土质变化等因素。
第四条明确了处置原则和方式。项目自用的砂石土应当纳入成本管理,在项目施工方案及预算中体现,不得自行销售,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土依据砂石土资源量大小分类处置,具体以5万立方为限额设定两种处置方式。
第五条明确了处置收益缴交和分配原则。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部分的砂石土处置收益的80%归属市财政,20%归属区财政作为征收砂石土处置收益经费。
第六条明确了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等管理要求。砂石土须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的,应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明确了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等管理要求和日常监管职责。提出建立砂石土利用监管台账,按季度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
第八条明确了对非法采矿严格监管及处置要求。严禁借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为处置砂石土资源而人为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等情形。
第九条明确了政策衔接规定。在本通知实施前,砂石土已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项目,按原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明确了政策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第十一条明确了政策的解释权。
四、有利举措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砂石土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的范畴,除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范畴外,要求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参照办理;细化了依据砂石土资源量大小分类处置方式(以5万立方为限额设定两种处置方式),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同时,确保砂石土处置收益的最大化;提出对砂石土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备案、实施、监管等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工作要求,确保处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旧《通知》所规定的适用项目范围、处置类别、处置主体、处置方式等实体性内容已经不符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工程建设砂石土利用管理要求,同时结合近五年来我市工程建设砂石土利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知》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在项目范围方面,旧《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是指我市范围内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在批准的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新《通知》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建设用地平整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土;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是在处置对象方面,旧《通知》所指处置对象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新《通知》则涵盖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
三是在处置主体方面,旧《通知》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完成砂石的认定和余渣量初步核算。新《通知》规定砂石土的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实施等工作由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四是在处置方式方面,旧《通知》根据砂、石余渣量合计<10000m3、10000m3≤砂、石余渣量合计<100000m3、砂、石余渣合计≥100000m3 三种情形分别作出处置。新《通知》根据砂石土资源量合计<5万m3及砂石土资源量合计≥5万m3分别作出处置。
五是在处置收益方面,新《通知》明确,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部分的砂石土处置收益的80%归属市财政,20%归属区财政作为征收砂石土处置收益经费。
六是在加强监管方面,新《通知》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有偿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台账,统计有偿处置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出让收益情况,按季度报市自然资源局。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采挖砂石土或未经有偿处置违法将砂石土出售牟利等行为,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涉嫌违法采矿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特色亮点
(一)明确了适用项目范围。《通知》第一条: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建设用地平整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土,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土,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生态修复(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非紧急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等需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二)明确了砂石土的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备案、实施等工作要求。《通知》第二条:处置方案应依次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再报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审批,审批工作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砂石土的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实施等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明确了评估工作要求。《通知》第三条: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开展,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及施工工艺等情况,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及工程采挖后实际土质变化等因素。
(四)明确了处置原则和方式。《通知》第四条:项目自用的砂石土应当纳入成本管理,在项目施工方案及预算中体现,不得自行销售,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土依据砂石土资源量大小分类处置。
(五)明确了处置收益缴交和分配原则。《通知》第五条: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部分的砂石土处置收益的80%归属市财政,20%归属区财政作为征收砂石土处置收益经费。
(六)明确了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等管理要求和日常监管职责。《通知》第七条:建设单位落实砂石土利用管理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监督管理砂石土处置工作。各区政府要建立有偿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台账,统计有偿处置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出让收益情况,按季度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
相关链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5〕253号)
相关链接: 一图读懂《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