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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不断健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陆续出台关于村庄规划通则管理的指示和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文件明确,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对没有需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暂不编制规划,通过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通则管理覆盖面,并对“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具体形式作了明确。

  2024年6月,我市人民政府颁布《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规定对除重点发展村庄、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处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以外的其他村庄,可以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规范乡村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提高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制定《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通则》)。

  二、制定依据

  1、《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2、《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

  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8、《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2号)

  1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

  1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73号)

  三、目标任务

  为规范乡村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夯实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依据,提高项目落地效率,破解我市部分乡村地区村庄规划过期或不适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乡村空间规划管理。

  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三十条,具体包括总则、用地管理、弹性管制、建设控制、风貌管控、程序要求和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作用明确《通则》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和跨城镇开发边界,已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当前已不适用且暂不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乡村地区,作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可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留用地上的农村住房、乡村公共设施和乡村产业等乡村建设项目,并明确提出将地块图则作为规划许可的审批依据。

  明确规划管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乡村用地管理要求。规定各类乡村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类底线管控要求,原则上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同时,强调农村住房选址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统筹布局,乡村产业需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统筹谋划。二是明确乡村用地弹性管制要求。支持适当增加土地管控弹性,允许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情形的土地混合使用和用地性质变更转换,如允许乡村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之间、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之间相互混合使用或用地性质变更转换;支持留白用地根据需要变更转换为其他村庄建设用地类别;鼓励开展宅基地复合利用等。三是明确乡村用地建设控制要求。围绕农村住房、公共设施和乡村产业等三类建设项目,从容积率、建筑覆盖率、建筑高度、地坪标高、停车位配建指标等方面分别提出具体管控要求。四是明确乡村建设风貌管控要求。明确乡村风貌应落实《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和已批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农村住房应尊重村民意愿,符合珠海市农房风貌管控要求;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体现岭南特色,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乡村产业项目风貌应与生产经营产业内容相匹配。

  明确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要求。乡村建设项目具体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评估论证后组织编制地块图则,经村民会议讨论、公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等程序后,村民集中建房和大部分乡村公共设施项目可直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地块图则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和乡村产业项目需将地块图则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经批准的地块图则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经审查通过和批准的地块图则同步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举措

  《通则》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地区的用地管理、弹性管制、建设控制、风貌管控和规划许可程序等方面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有效改变以往全覆盖开展村庄规划编制的局面。

  《通则》提高了用地功能管控弹性。围绕农村土地“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特点,在严守各类底线红线的前提下,允许乡村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之间、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之间相互混合使用或用地性质变更转换;支持留白用地根据需要变更转换为其他村庄建设用地类别;鼓励开展宅基地复合利用等,改变过去动辄修改规划的情况,进一步适应乡村发展需要。

  《通则》有效保障了乡村项目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外和跨城镇开发边界乡村地区的村民住宅建设(含村民集中建房)、农村公服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用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工业仓储项目等,均可依据《通则》进行审批。

  《通则》高效推动了项目落地。精简规划管控要求、规范项目落地流程、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推动乡村建设项目依据“一规定、一图则”即可核发规划许可,将各类项目的落地时间节省至少3个月以上,打通项目落地“快车道”。

    六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相关链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5〕135号)
相关链接: 一图读懂《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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