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5-3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等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建设用地平整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土,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土,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生态修复(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非紧急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等需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勘察、设计阶段完成须动用砂石土的认定和资源量初步核算,委托不少于两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剩余砂石土处置收益评估,依据评估平均价格确定处置方式,编制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以下简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总砂石土资源量、项目自用砂石土资源量及需处置的剩余砂石土资源量,并委托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的测绘资质单位测算。
砂石土的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实施等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应依次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审查通过后,报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审批工作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处置方案时应同步抄送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
三、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开展,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及施工工艺等情况,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及工程采挖后实际土质变化等因素。
四、项目自用的砂石土应当纳入成本管理,在项目施工方案及预算中体现,不得自行销售,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土依据砂石土资源量大小分类处置:
砂石土资源按本条第一款处置后,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实际砂石土资源量与原处置砂石土资源量不一致的,按实际砂石土资源量核算处置收益。
五、砂石土处置收益由砂石土竞得人负责缴交,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收取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部分的砂石土处置收益的80%归属市财政,20%归属区财政作为征收砂石土处置收益经费。各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本区应调库金额,向同级代理金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将各区财政已收到的市级财政处置收益由区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
(二)市级以下财政、市级以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投资主体投资部分的砂石土处置收益归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财政。
六、砂石土须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的,应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七、加强砂石土利用日常管理。建设单位落实砂石土利用管理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监督管理砂石土处置工作。
建立砂石土利用监管台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有偿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台账,统计有偿处置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出让收益情况,按季度报市自然资源局。
八、严禁借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为处置砂石土资源而人为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等情形。严禁私自出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投入流通领域)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施工中采挖产生的砂石土。
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采挖砂石土或未经有偿处置违法将砂石土出售牟利等行为,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涉嫌违法采矿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九、在本通知实施前,砂石土已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项目,按原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置。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十一、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9日
相关链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 一图读懂《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