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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5〕80号)

ZBGS-2024-37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珠府〔2023〕65号)的实施工作,依法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由一般工作经费和群众工作专项经费两部分构成,按照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2.2%计取,其中:一般工作经费按2%计取,群众工作专项经费按0.2%计取。项目有其他计取工作经费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一般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用于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等相关费用的开支;

  2.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征收土地工作治安秩序维护费,征收土地工具用具购置、租赁费,汽车租赁费,征收土地工作性餐费;

  3.用于参与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在职在编人员)的基层专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误餐、交通、通信、加班等补贴,发放标准参照我市相关规定;

  4.用于与征收土地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二)群众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用于参与配合征收土地群众工作的有关人员(村委、股份公司、生产队)的误工、交通、通信、加班、误餐补贴等费用支出,具体开支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我市相关规定标准制定;

  2.用于与征收土地群众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二、关于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的夹心地、边角地,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不进行征收的情况下,可参照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补偿,相关费用从项目征地预存款中列支。

  三、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和使用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实行实名支付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给个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实名支付给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

  土地补偿费、集体所有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

  土地补偿费、集体所有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依据国家、省规定的表决程序和比例要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四、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9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4日


相关链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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