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贵单位于
由于贵单位自取得该用地以来一直未开发建设,建设用地批准书已失效,根据《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出终止供地决定”的规定,我局拟报市政府批准终止供应贵单位该用地。
贵单位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本权利。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14日
(联系人:钟振翔, 联系电话:2538035)